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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延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7日延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二节网约车车辆第三节网约车驾驶员第三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私人小客车合乘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条款】为积极响应社会公众对多样化出行服务的需求,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条款】本办法适用于延吉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方针,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约车监管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应急、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动态调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动态监测网约车行业运力供需,并据此制定运力调节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网约车运力投放计划,通过招标、摇号等公平公开方式投放运力。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平台公司条件】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能够有效承担安全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责任;(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具备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的条件并能够按要求接入相应平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安全、稳定;(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许可申请】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信息材料;(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办理时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发放许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送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营期限】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网约车平台公司需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二条【暂停、终止运营】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无法收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注销后予以公告。第二节网约车车辆第十三条【车辆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合法行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车辆自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止,时间未满三年;(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或换电式新能源汽车,其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4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四)车辆外观、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张贴广告须符合相关规定;(五)车辆玻璃不得粘贴深色遮阳膜,以确保车内情况从外部可视,保障司乘安全与行车安全;(六)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卫星定位、行驶记录、应急报警、音频视频采集、服务评价、价格计算及在线支付等功能的智能车载终端,并能够将相关运营数据实时、准确接入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七)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八)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一家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运营意向协议,且其名下无其他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九)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该企业应当具备道路客运或网约车相关经营资质,且车辆应登记在该企业名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车辆许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登记在申请人(企业或者个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三)车辆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四)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所有者为非网约车平台企业的,还应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五)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驾驶员和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办理证件委托协议;(六)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七)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第十五条【车辆登记变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设备安装】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装具有可视化实时动态监控车辆运行、服务全过程及行驶记录功能、应急报警、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辆终端装置,并接入网约车服务平台。第十七条【运输证发放】申请人办理完成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手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查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八条【车辆许可期限】网约车车辆运营许可期限自车辆在公安部门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第十九条【许可变更】《机动车行驶证》的信息变更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第三节网约车驾驶员第二十条【驾驶员条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需提供申请人健康证明),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并接单应符合网约车相关管理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签约】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完成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退出经营服务的,须依法办理相应注销注册手续。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资格管理】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第二十三条【平台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并履行以下职责,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包括服务标准与规程、车辆维护检修、驾驶员行为规范、安全行车、培训教育、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控、投诉举报处理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必要时,配合完成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三)确保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进行劳动管理的,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鼓励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一致,并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五)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与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对乘客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可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服务质量承诺协议,并切实履行;(六)合理确定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按约定履行运输合同;承担运营服务质量管理责任,对驾驶员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服务问题负责管理并处置;应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在驾驶员载客运营过程中推送新的运营需求信息,干扰安全驾驶;(七)通过服务平台等技术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动态监控;真实、完整、规范地记录驾驶员、订单、行驶轨迹等数据并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按要求将相关运营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八)依法纳税,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九)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明确告知信息采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调取等工作;(十)建立并执行驾驶员与车辆定期核验机制;对于不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的驾驶员和车辆,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单,督促其退出经营,并办理相关手续;(十一)在提供服务车辆上统一张贴或显示网约车标识,便于乘客识别和社会监督;(十二)保证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十三)依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三)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租赁给他人营运;(四)同一车辆在多个平台注册的,各平台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同一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平台提供运营服务,驾驶员在多个平台提供服务的,各平台应当严格落实疲劳驾驶管控要求,合理派单,保障驾驶员休息权益。同时,需确保自身能够履行所有服务协议,且在各平台的接单总时长应符合防止疲劳驾驶的相关规定;(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等地候客、揽客;(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七)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八)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九)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十)主动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配合监督检查;(十一)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五条【乘客义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要求、强迫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行车或者停车;(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向车外抛洒物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爱护车辆设施设备,不得污损、破坏车内设施;(四)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第二十六条【聚合平台义务】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聚合平台的责任与义务。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等资质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核验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应当与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与协作机制,按照要求定期报告平台内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保护状况。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应当确保在本市开展聚合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已依法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不得为未取得本市相应许可、许可已过期或被吊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聚合服务。第二十七条【退出经营】网约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一)车辆所有人主动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二)车辆因转让、报废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网约车车辆条件,无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手续的;(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其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依法吊销的;(五)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60万千米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已满8年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应网约车指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并重新进行分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监督主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第二十九条【服务质量考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可参照巡游车考核结果的应用方式,作为其经营许可延续的重要参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平台公司依据考核结果,对驾驶员实施激励或约束措施。第三十条【投诉受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关于网约车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及时、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第三十一条【联合监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共同维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三十二条【数据调取】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数据及相关信息,平台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网络信息安全】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四条【治安管理】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进行背景核查,对组织非法经营的平台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的背景核查情况,及时将相关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记入企业、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档案。第三十五条【公平竞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计量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劳动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驾驶员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税收监管】市税务部门负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结算监管】对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九条【信用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投诉处理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第四十条【行业自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其依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第五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第四十一条【合乘定义与原则】本市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以缓解交通拥堵、减少能源消耗。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民事互助行为。第四十二条【合乘提供者与车辆要求】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为非营运小客车;(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三)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拥有所提供合乘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合乘服务平台责任】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合乘行程的起讫点中须有一端位于延吉市;(二)应当实行实名注册,对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核验;(三)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合乘次数进行限制,确保每辆合乘车辆每日提供合乘服务的次数不超过2次;(四)应当明确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合理计算并公开分摊规则,不得按时间计费。平台可收取必要的信息服务费,但不得按时间、里程变相收取营运费用,信息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五)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合乘服务纠纷;(六)应当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合乘双方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必需的范围;(七)不得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四十四条【合乘行为规范】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通过合乘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和出行线路,禁止线下临时揽客或巡游揽客;(二)合乘费用由合乘各方分摊,或实行免费互助,分摊费用标准应当在合乘平台公开;(三)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合乘平台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费用分摊及安全责任等;(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合乘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服务提供者的主观目的不得为营利,出行线路应当符合常理。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与罚则】市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乘平台及合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合乘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予以查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处罚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合乘平台及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栏2026-10-12 -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6年文旅行业“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吉文旅发〔2026〕170号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省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建函〔2026〕417号)、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吉质战办字〔202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秩序,筑牢安全防线,优化消费环境,全面提升我省文旅行业服务质量,增强吉林文旅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推动吉林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9月份在全省开展2026年文旅行业“质量月”活动。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一)活动主题: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 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活动名称:规范文旅市场秩序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二、活动时间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三、主要内容(一)聚焦品质升级,强化服务质量提升。各地文旅部门要按照全省“质量月”工作要求,结合中秋、国庆假日市场特点,督促指导属地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等窗口行业,结合实际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优质服务活动,丰富产品供给,进一步提升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水平。加强诚信宣传,指导属地文旅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约束,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文旅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综合职业素养,壮大行业人才队伍规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引导经营主体深耕产品品质、加强品牌培育建设,以质量技术基础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聚焦公平有序,强化市场秩序治理。聚焦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拓展工作成果,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证从事导游服务、擅自指定购物场所,虚假宣传、转卖游客、变相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打击、清理、整治一批严重扰乱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集中公布一批文旅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及演出市场等经营秩序,铸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及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三)聚焦安全管理,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紧盯中秋、国庆、新雪季等重点时段、重要领域,全面排查整治旅游交通、旅游设施设备、景区消防、食品安全等文旅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特别要加强浮桥吊桥、玻璃栈道、客运索道、水上游乐设施等景区场所的安全监管,统筹抓好文旅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维护游客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大型活动和人流密集场所的现场管理,严格履行活动报批程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应急预案演练,科学细化方案和流程,协调联动,持续保障全省文旅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各地文旅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月”活动,将其作为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活动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二)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加强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联合宣传,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共同解决文旅行业质量和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三)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质量月”活动的主题、内容和成效,围绕“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 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主题,报道优质服务、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的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提升活动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旅质量提升工作。(四)注重活动实效,做好总结反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切实通过活动解决一批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民生实际问题。“质量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州)文旅部门于2026年10月9日前将本地区活动总结书面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6年9月9日
专栏2026-10-12 -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支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交政研发〔2026〕18号)、《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闽政办〔2026〕11号)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6年4月1日施行),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引导失信经营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重塑信用。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各执法单位以普通程序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且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平台对外公示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两份文书一并归入案件卷宗。1.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处罚种类仅为警告、通报批评,按规定不予归集公示的,不执行“两书同达”;2.对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适用本制度;3.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不得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罚事项除外。纸质送达的,两份文书一并交付当事人,在同一送达回证签收;电子送达的,同步推送两份电子文书,完整留存电子送达记录。二、压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坚持“谁作出处罚、谁负责告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完成整改的,应当依规及时出具整改、义务履行证明材料,不得增设信用修复前置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要优化服务指引,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帮助企业准确把握修复条件、办理路径,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对提交虚假材料、不实信用承诺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依法记入失信记录,按规章限制其信用修复权利 。三、强化业务培训与监督管理1.组织全员业务培训。吃透《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6号令)新规,掌握失信分级、最短公示期限、修复条件、文书送达、卷宗归档等实操要求,落实到一线执法办案岗位。2.加强政策宣传。面向货运、客运、维修、驾培等交通运输经营主体开展宣传解读,印发专门宣传资料,提升市场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知晓度。3.将“两书同达”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对应当告知未告知、漏送文书、归档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四、施行时间本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1日失效,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制定机关评估是否继续施行,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龙岩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9月15日
专栏2026-10-12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8月25日昌吉州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守信激励导向,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监管环境,在全州推行信用监管“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白名单”的认定、推选、管理、退出及信用激励、承诺约束等工作均依照本制度执行。一、工作标准在州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涵盖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全行业领域),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主申报纳入“白名单”;符合推选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园区)纳入“白名单”。(一)“白名单”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纳入“白名单”,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主体资格合法。在昌吉州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在有效期内,无吊销、注销等异常状态。持续性在州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州各级执法部门全面监管的非本地注册的企业可视情况纳入。2.信用状况优良。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黑名单)、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记录、不存在高频失信行为、无行政处罚记录(被认定为轻微且免于公示的除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3.经营合规稳定。近2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招投标、食品安全、生态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事)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社保费用,无恶意违约、拖欠账款、拖欠工资等不良行为。4.主动配合监管。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积极配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无阻碍监管执法的行为。(二)“白名单”推选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可由所在县市(园区)推选纳入“白名单”。1.信用荣誉类。2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单位”“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等信用类荣誉称号,或在行业信用评价中获评最高等级。2.表现突出类。属于昌吉州重点扶持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3.示范引领类。长期坚持诚信经营,无任何失信记录,在行业内发挥守信模范作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守信示范主体,或在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工作中表现优异。4.评价优良类。1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社等部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均无问题反馈,监管评价结果为优秀。5.公益贡献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抢险救灾、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二、工作流程“白名单”推选工作严格遵循“企业自愿申请(或县市、园区推荐)→行业部门初审→信用核查比对→社会公示公告→名单纳入备案”的规范流程,依法推进各环节工作,全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推选工作严谨规范。(一)企业自主申报或县市、园区推荐。州发改委、司法局建立统一受理入口,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自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经营资质、诚信经营证明、行业履约情况、信用信息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等资料;也可由所在县市、园区结合企业日常经营、合规运营、行业口碑等实际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县市、园区管委会统一收集申请及推选材料,并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确保参选主体全面合规。(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州发改委、司法局将申报材料推送至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材料的初审,重点核查企业经营资质有效性、生产经营合规性、申报信息真实性,逐一核对各项佐证材料,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逐一反馈说明原因,梳理形成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后推送州发改委、司法局进行联合审查。(三)信用核查比对。州发改委、司法局负责对初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联合复核,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高频失信行为、行政处罚、拖欠工资、偷税漏税以及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形成复核通过企业名单。(四)社会公众参与。将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官网、行业平台或新媒体模式向社会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异议反馈渠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及时核查核实并依规处理,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最终认定环节。(五)认定成功纳入备案。对公告后确定的“白名单”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建立规范管理台账,完成名单信息录入“扫码入企”等监管平台,由州司法局分类归档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三、激励措施企业被推选纳入“白名单”后,须签订《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签订《承诺书》后,享受“无事不扰”“容缺受理”、融资推荐、推优支持和“打铃提醒”等激励政策,具体如下。(一)监督管理方面,实行“无事不扰”。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昌吉州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除专项督查、投诉举报核查和上级明确部署要求外,原则上不开展主动检查。(二)许可办证方面,实行“容缺受理”。对纳入“白名单”企业实施行政许可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三)信用贷款上,实行融资推荐。建立“白名单”企业融资推荐机制,定期将“白名单”企业信息推送至金融机构。依法支持“白名单”企业获得信用贷款、授信提额等金融服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促进信用价值转化。(四)在评优评先上,实行政府推荐。支持推荐“白名单”企业参加各级评优评先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公示,提高企业获得感。在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中,对“白名单”企业优先予以考虑。(五)在信用监管上,实行“打铃提醒”。对“白名单”企业临期事项、潜在风险隐患等开展主动提醒,帮助企业在萌芽状态消除风险隐患。对“白名单”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开展“打铃提醒”,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降低办事成本。四、动态调整“白名单”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可重新申请或由县市(园区)重新推选,通过审核后延续有效期。“白名单”企业出现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基本条件、违反诚信经营承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等情形,立即移出“白名单”,取消所有激励措施并公示。企业对“白名单”认定、移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企业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五、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守信激励、承诺约束、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将企业动态纳入跨领域信用监管“白名单”,推广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对“白名单”企业实施“触发式”监管,推动入企检查频次进一步降低、行政监管精准度进一步提升。由州发改委、司法局牵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社等行政执法部门协同配合,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制度落地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政府官网、媒体平台、行业会议等渠道,广泛宣传“白名单”制度及守信激励政策,提升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附件: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昌吉州信用监管“白名单”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杜绝虚假宣传、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偷税、漏税、骗税;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拖欠员工薪酬。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发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用信息、经营信息,不隐瞒、不造假,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监管检查,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珍惜“白名单”荣誉,发挥守信示范作用,带动行业内其他企业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若违反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据规定采取的移出“白名单”、取消激励措施、公示等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信用后果。承诺人签字(盖章):承诺时间:(注:承诺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为企业专用章)
专栏2026-10-12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规〔2026〕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提出如下举措。一、强化属地管理(一)压实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定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各自消防工作职责。(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县两级消防救援委员会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开展工作,保留消防救援委员会名称和工作体系,有关工作根据需要以消防救援委员会名义展开。(三)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消防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等制度。(四)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消防相关职责。深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督查督办等制度。乡镇(街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五)发挥基层网格作用。依托村(社区)综合网格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提示、防火检查巡查等工作。加强基层网格力量建设,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纳入基层网格员队伍统筹管理。二、强化基层基础(六)实行应消合一。整合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职责,组建应急消防管理办公室,作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日常隐患排查、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指导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落实防火公约。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府专职消防队指导员。(七)充实专业人员。根据市场主体数量、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规模等指标,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不少于4人,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不少于6人。承接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街道),要确保至少2名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八)建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除已设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规定的出动时间内可以覆盖灭火救援的乡镇外,其他乡镇应全部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已建成未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补齐人员、车辆及装备,完成达标评估。广泛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村(社区)消防志愿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至少组建1支消防志愿服务队。(九)加强经费和制度保障。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办公、消防安全检查排查、车辆装备购置、宣传培训、训练演练等需求,实行专款专用。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和招聘管理、层级化管理、薪酬管理、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配套制度。三、强化监管执法(十)实施全域监管。制定《吉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及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十一)实施防消一体。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片区,结合实际配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每个片区至少配备1名消防干部和1名消防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的消防救援站(不包括消防救援特勤站、直属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主要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并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在编在职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均可考取行政执法资格。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均可考取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十二)推行赋权执法。推动将基层迫切需要并能够有效承接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依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县级政府应当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及承接能力等基层实际情况,在赋权指导目录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乡镇(街道)承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十三)强化行业管理。行业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行业考评、等级评定等工作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治理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风险隐患,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增强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约束和惩戒。(十四)加强源头把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把关。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优化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相关许可审批,强化既有建筑改造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审批管理,提高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机制。(十五)提升信息化水平。整合消防安全云平台数据,利用本级政务数据中心,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共享政务数据库、行业数据库信息,构建消防安全大数据库。深度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库,加强火灾风险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精准治理高风险区域场所。积极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测、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监控等系统作用,推行非现场监管。四、强化重点管控(十六)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单位要建立逐级逐岗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许可手续,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加强火源、可燃物管控,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十七)严格消防安全条件。严格落实沿街门店、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培训机构、商场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畅通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严禁违规设置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十八)深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六条禁令的通告》(吉政规〔2025〕1号)规定,全面应用“吉焊码”动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审批报备、现场看护、旁站监管、执法惩戒、约谈通报等防范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安全管控措施。(十九)严格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加强居民小区、沿街商铺等场所电动自行车检查巡查,重点整治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区域停放充电以及“飞线充电”、入户充电等行为。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推动在既有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二十)强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防火巡查,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值守,及时整改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水或压力不足等问题。设置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全面落实“一楼一牌”制度,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公示相关责任人。(二十一)规范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必须实行完全防火分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类自建房,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二十二)加强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经综合评估具备条件的三甲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场所,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22∕T463-2019)建立城市小型消防站,配齐消防车辆器材、救援装备和专职消防人员。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二十三)明确统一管理主体。同一建筑或场所由多个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或多业态混合经营的,各方应当签订专门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统一管理主体,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二十四)应用新型智能化消防产品。推动老旧小区、出租房、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留守老人儿童家庭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纳入民生实事项目。鼓励未达到国家、行业消防标准规范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规模的乡镇小微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简易加工作坊,安装简易自动灭火设施。(二十五)提升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或村(社区)统一设置区域消防控制室,每个控制室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配备值班人员。整合社区综治服务中心平台、智慧监控等资源建设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中心,将区域内自动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电气及联网型独立火灾报警装置等纳入集中监测,提升灾害事故早期发现和处置能力。五、强化社会共治(二十六)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提供火灾事故预防服务,依照合同约定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建立完善检查评估制度,将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与保险费率、理赔标准挂钩。(二十七)实施失信惩戒。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企业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惩戒范围。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保险费率调整、信贷审批、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二十八)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各类媒体、平台在重要节点和时段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提示信息。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内部培训、公益宣传内容。通过乡村大喇叭、赶集日、典型火灾事故现场会等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定期进门入户宣传教育帮扶。(二十九)开展重点人群培训。针对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网格员、志愿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员、保洁员、服务员、护工、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一线重点人群,开展以“四会”(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正确疏散逃生、会识别常见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技能实操实训。(三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下,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三十一)健全火灾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单位员工和知情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健全受理、查处、反馈、奖励等机制。建立火灾隐患“吹哨人”制度,对发挥重大作用的“吹哨人”予以奖励。六、强化激励约束(三十二)加强政策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城市更新行动等重大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三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加强过程监督和结果运用,推动基层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三十四)加强表彰奖励。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荣誉和优待制度,保障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对在基层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三十五)严肃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以上举措未尽事宜,按《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基层消防工作政策设计,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研究本辖区具体举措,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专栏2026-09-21 -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26年8月16日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有效举措。为深化“诚信天津”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26—2030年。一、发展现状及形势需求(一)“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1.信用制度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深入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出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深入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印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生态环保、企业节能、消防救援等55个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发布实施公共信用数据应用服务规范、区域政务诚信评价规范、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等12项地方标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2.信用信息载体功能不断提升。持续构建“1+16+N”的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建设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打造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荣获全国示范平台网站、全国标准平台网站等称号。编制市、区、街(乡镇)三级一体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涵盖全市839家党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10.45万项行政权责事项,归集信用数据72.3亿条,建成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对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市政务一网通平台、“津心办”APP、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等12个平台系统,接口调用量超1600万次。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查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信用报告等线上信用服务,打造信用服务闭环,日均点击量超80万次。信用平台、网站成为助企纾困、惠民惠农的服务窗口和政府管理、社会治理的支撑基座。3.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交通运输、住房建设、企业节能、消防救援、文化旅游等51个重点行业(领域)推行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其中企业节能、交通运输、大型商业综合体、保安管理四个领域被国务院办公厅确定为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用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将180余万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嵌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服务有关部门依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抽查检查,有效提升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精准性。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在省级层面率先实现信用修复全领域“唯一入口、全程网办”,全域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服务,信用修复效率显著提升。4.信用服务市场不断发展。率先印发实施《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信用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企业征信机构,设立地方征信平台,完成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企业征信市场布局实现优化扩容。强化信用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天津财经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等高校加强信用人才培养,市信用协会累计组织培训近1000名信用管理师。征信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征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市场服务能力日益增强。5.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不断拓展。信用惠民应用方面,依托城市个人信用分—“海河分”,建设信用旅游、信用出行、信用购物、信用观影等30大类410个在线有效信用惠民应用场景,“海河分”信用惠民小程序累计开通使用人数达56.8万人,访问人数突破1600万人次,获评国家首批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和宣传贯彻《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典型案例,城市个人信用分与15个城市实现跨区域互认互通。信用便企应用方面,完成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升级,强化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作用,高效落实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平台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入驻68家金融机构,上线产品176个,惠及中小企业超44.5万户,累计发放信用贷款近3500亿元,有效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6.区域信用合作不断深化。推动京津冀晋信用体系协同发展,深入实施《京津冀全国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方案(2020—2024年)》。联合印发《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和《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数据项规范》,开发部署京津冀晋数据共享交换系统,通过接口查询、库表对接等方式共享17类1.7亿条信用信息,覆盖四省市2000万个经营主体,有效解决跨区域数据“难识别、难互认、难共享”问题,为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激励提供有力支撑。与杭州、海口、厦门、宁波、济南等10城市签署《十城市信用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信用+”跨区域场景应用不断丰富。构建首个省级跨区域“信用代证”互认机制,实现一份互认版专项信用报告替代企业在多地开具的各类有无违法违规证明。7.社会诚信环境持续优化。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稳步走在全国前列,入选“2025年中国城市诚信建设影响力十大城市”,滨海新区、河西区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持续推动政务失信治理,印发《天津市关于建立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投诉举报机制的工作方案》,健全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机制化受理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违约失信线索。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专项治理,督促治理对象依法履行处罚义务,加快退出治理清单。深化“多报合一”改革,实施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实现7个部门8个关联事项“一个入口、一网填报”。编制印发《“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方案》,深入开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普法解读、信用惠民便企应用推广等志愿服务活动。聚焦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制定印发《天津市“信用赋能 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形成“一区一行动、一区一突破、一区一示范”的信用建设新格局。(二)“十五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1.面临的机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需要从“基础建设”迈向“制度引领”与“治理赋能”的更高水平,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更好发挥信用体系在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数字经济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支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将进一步促进信用信息安全共享、信用产品创新开发、信用监管效能提升,加快实现信用数据从“资源归集”向“价值转化”的跃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辟了更多场景,具备开展信用治理创新的实践基础,也要求更多应用信用手段赋能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更加彰显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2.面临的挑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仍处于夯实基础、深化布局、加速探索的起步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信用法规配套制度体系尚需完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部分行业领域尚未建立相关信用制度,信用标准化质量有待提升。二是信用基础设施数智化水平尚需提升。信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不强、智能化水平不高,信用应用智能化拓展还不够深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动态更新能力,与信用应用场景创新需求还不够匹配。三是信用经济发展质量有待提高。信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突出,信用服务产品的创新性、服务场景的穿透力还需提升。四是区域、行业信用建设发展尚不均衡。信用制度、信用理念、信用手段与经济发展、行业监管、社会治理融合不够深入,信用信息价值挖掘与各领域协同场景建设不够充分。五是守信、用信的价值导向尚需强化。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的守护意识有待提升,在日常生活、商务活动、社会交往中的用信意识不强。诚信文化在引导社会风尚、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作用发挥还有待增强。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和“三新”“三量”等重点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文化传承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等方面深度融合,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撑。(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强化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数智支撑,信息互通。强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中的支撑作用,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用信息的高效归集与互联互通,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数据基础。共建共融,共享共用。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保障各类主体依法获取和应用信用信息的权利,推动信用建设成果惠及全社会,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利用,打造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依法依规,奖惩有据。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做到认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透明、措施精准适度、权益保障有力,确保奖惩有据、过惩相当,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文化引领,弘扬诚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扬“以诚润津、以信兴城”的津派文化理念,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丰富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形式,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素养,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深刻内涵的诚信文化品牌,进一步彰显天津的现代化新风貌。(三)主要目标营造契合新时代国家治理要求和人民生活预期、适配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定位的信用文化环境,建设高水平信用经济,推动信用参与资源配置,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诚信天津”升级版,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更加健全,一体智能、高效实用、安全可靠的信用数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跨部门新型监管机制更加高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行效果更加显现,信用经济发展更加繁荣,诚信文化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京津冀晋区域信用协同成果更加丰硕,跨境贸易活动更加便利,经营主体和广大市民的信用价值获得感显著提升。按照“1510”注的发展思路,到2030年,打造成为全国信用建设创新高地、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数据共享枢纽、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标杆城市。注:1:是指一个总目标,即:到2030年,打造成为全国信用建设创新高地、京津冀晋跨区域信用数据共享枢纽、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标杆城市。5:是指五大主体,即:政务主体、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司法执法机构。10:是指十项“信用+”工程。“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目标三、以“五大主体”为基础,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秉持“政务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通过政务诚信建设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政务主体、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司法执法机构信用建设。1.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全面归集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推动“以评促建、以监促优”。加强拖欠企业账款信用监管,构建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诚信履约机制建设,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失信主体类型依法依规实施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申报政府项目、获得融资支持、获取市场准入、参与资质评定、参与评先评优等惩戒措施。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在录用、升迁、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的应用。2.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全面归集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健全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鼓励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合同履约、荣誉表彰等市场信用信息,不断健全自身信用记录。应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推动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水平。3.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公开,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提高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效能,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行业商会协会加强会员单位诚信建设,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信用承诺,引导会员单位诚信守法自律。鼓励行业商会协会通过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方式,加强会员单位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4.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完善自然人信用档案,持续优化自然人综合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城市个人信用分,拓展“信用惠民”守信激励场景,加强个人信用分跨区域合作,深化信用分跨城互认、场景共享。加快推进法律、金融、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和国家职业资格取得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引导重点人群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5.强化司法执法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审判流程监管,强化全周期案件质量管控,加强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落实招录人员信用考察和干部日常诚信考察,做好个人诚信教育引导与警示教育、廉政教育相结合。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依法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四、以法治化、数智化、便利化、市场化建设为支撑,不断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以“法治化立信、数智化强基、便利化提效、市场化赋能”为路径,通过制度引领、技术支撑与资源激活,推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强化信用监管与服务创新,构建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一)以法治化为基础,完善信用制度框架1.健全信用法治根基。强化与国家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适时修订《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结合国家要求,评估现有制度的适用性,开展制度规范“立改废”工作。落实法律法规涉及信用的条款规定,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中增加信用方面的内容,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2.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对标对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健全完善信用政策出台前的审查机制,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依法依规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公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和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验机制。3.推进信用标准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数据、信用档案等标准规范,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标准编制,推动信用标准在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行业组织、天津市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编制信用标准。(二)以数智化为手段,夯实社会信用数据基础1.推进平台数智化升级。强化“1+16+N”信用信息系统架构,推动市、区信用平台网站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发展,迭代优化平台功能架构体系,集成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增强平台数据承载力、高性能计算力、标准化接口交互力,加强与各部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优化数据存储体系,建立与信用数据增长、业务拓展相匹配的资源动态增补机制,合理扩容算力集群,支撑对百亿级信用信息的高效汇聚、存储与分析,全面筑牢信用平台网站基础。完善信用平台网站服务功能,提升平台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增强信用信息实时查询、智能问答交互、风险评估预测等优质线上服务。2.强化平台“总枢纽”功能。强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按照“标准统一、应归尽归”原则,持续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动态调整信用信息目录编制范围,推动信用数据基础理论研究与数据标准建设。加强数据源头治理,推动信源单位建立数据自动更新机制、优化数据结构与字段颗粒度等关键内容,提高数据归集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提升市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质效,以信用监管、融资服务、惠民便企等应用场景为导向,优化升级数据主题库,提高数据使用便利性。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持续提升“双公示”工作质效。3.深化信用数据价值挖掘。强化信用数据产品研发,深化关键信息开发利用,挖掘特色产业数据,打造“价值高、用途广、积淀深”的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更好发挥信用数据价值。提升信用数据挖掘和多维关联分析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信用数据治理与应用,深化信用数据智能分析、精准研判与场景化应用,促进信用与金融、产业、社会治理等深度融合,提升信用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水平。4.有序推动数据开放。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信用信息。鼓励经营主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提供公益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深化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奖惩协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5.加强信息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市、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安全评估工作,为信用信息安全筑牢坚实基础。引入先进技术手段,搭建实时、高效的网络威胁监控系统,形成灵活、强大的安全防线,显著增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能力。严格规范信用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流程,严格把控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等各个环节,充分保障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三)以便利化为引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1.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健全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机制,完善信用承诺履约情况核查机制,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拓宽信用承诺制度应用范围,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推动信用承诺在行政审批、企业融资、政策优惠、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广泛应用。运用信用承诺履约践诺结果信息,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以经营主体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2.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规范涉企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根据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采取非现场检查、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实现“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开展重点监管。持续编制守信激励措施补充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3.持续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深化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全面推广“两书同达”,在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支持各区开展信用修复增值化服务,开设“信用修复驿站”。实施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通过信用网站实现一站式办理。探索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四)以市场化为导向,活跃信用服务市场1.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拓展业务,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等信用销售模式。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信用产品,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鼓励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动信用协会在行业自律和搭建政企桥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推进信用信息融合应用。通过数据开放、授权运营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在金融、商务、民生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应用。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及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信用信息融合关键技术产品研究。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经营主体利用融合后的信用信息,开发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信用产品。五、以“信用+”十项工程为重点,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施“信用+”十项工程,探索信用价值实现路径,推动信用理念与经济社会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信用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1.信用+跨区域协同工程。实施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工作方案(2026—2030年),完善区域信用合作共建机制,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夯实京津冀晋协同共建的制度基础。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升级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平台,统一京津冀晋信用数据标准、归集目录、接口规范,实现支撑应用场景建设的信用信息全量跨区域共享。优化“信用京津冀晋”专栏服务功能,推动“京津冀晋新信用科技实验室”一体化建设运营。推动京津冀征信链建设运营。推广“信用+”惠民便企跨区域联动应用场景,扩大守信企业联合激励范围。深化专用版公共信用报告在京津冀晋等跨区域互查互认。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健全通州区、武清区、廊坊市一体化信用联合激励机制,深化河西区、静海区、石家庄市、沧州市信用协同共建。2.信用+监管治理工程。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治理机制,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各领域充分运用,综合运用信息公示、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工具,探索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有效路径。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能源、会展、平台经济、跨境贸易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规范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鼓励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律规则给予守信激励、信用增信,依法依规防范失信风险。健全信用纠纷调解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机构依法开展信用纠纷调解,鼓励信用服务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商事纠纷信用调解,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信用+监管治理专栏3.信用+惠民便企工程。探索政府与社会共建、行政与市场共融的信用服务模式,持续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依托城市个人信用分,拓展基础性、兜底性信用惠民应用场景,在信用免押、先享后付、信用优享等方面,提升市民的信用感知度和认同感。完善东丽、西青、宁河等区“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模式,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升信用就医惠民成效。探索“先离场后付费”信用停车新模式,改善市民停车体验。围绕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拓展普惠性信用便企服务场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健全“政策找人”机制,推动“免申即享”等政务数据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共享,推进惠企政策的直达快享。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照“应替尽替”原则,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4.信用+融资增信工程。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天津“两篇特色文章”,聚焦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通过数据赋能、融资支持、生态协同,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提升信用水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完善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深化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推动平台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扩大信用贷款投放规模。健全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加大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在“信易贷”等场景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完善财政、金融、科技等信用融资支持政策,加强质量融资增信,提升信用融资服务水平。探索发展重点产业链等细分领域企业征信机构,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5.信用+科技创新工程。以天开高教科创园和高新区、开发区、产业主题园区等为载体,推动信用赋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依托园区科教资源和创新生态优势,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用赋能体系,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打造园区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在企业准入、项目评审、政策扶持、融资对接等环节深度应用。联合商务、金融、生活服务等领域机构,推动各类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园区服务场景中的拓展应用。围绕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金融服务需求,优化创新积分等评价机制,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科技创新企业融资可得性。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推动信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业孵化等关键环节的应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效能和产业发展质量。6.信用+消费提质工程。以养老、文旅、教育、医疗健康、家政服务、托育等民生消费领域为重点,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消费提质升级。加强消费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全面推动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减少商家“跑路”等失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打造面向消费者的信用应用场景,向守信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减免押金等灵活交易安排。鼓励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等拓展“信用+消费商圈”场景,河东区升级“信用+二手商品流通电商产业园”场景,引导商圈、步行街加强商户信用管理,提供安心消费环境。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持续提升市民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创新服务市民消费的信贷产品。7.信用+乡村振兴工程。完善中小微企业及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促进农村地区信息、信用、信贷联动。鼓励各涉农区开展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动。鼓励涉农区探索开展整村授信模式,发挥信用支持“三农”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的支农惠农金融产品和信用服务。蓟州区、武清区等加强“信用+民宿”场景建设,建立民宿信用档案,深挖“信用+民宿”服务产品,强化民宿行业信用管理。利用乡村宣传栏、墙体标语等载体,结合信用知识宣讲、身边人讲身边事等形式,营造诚信守约的乡村文化氛围。8.信用+绿色发展工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建设,加强节能信用建设。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碳信息、绿色信息,助力发展绿色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鼓励中新天津生态城依托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深化信用与绿色发展融合,培育“信用赋能绿色转型”创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授信管理审核流程,提升绿色信贷审批效率,增加贷款规模。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完善绿色项目融资服务,助力产业链绿色转型。宁河区、蓟州区等深化“信用+生态”应用场景建设,加强农业现代产业园区评价,提升信用管理水平。9.信用+试点引领工程。鼓励各区参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支持滨海新区、河西区做好示范区复评,持续提升城市信用环境。引导各区根据城市信用监测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等,夯实信用建设基础,创新信用应用场景。鼓励各区依托区域优势、产业特色,打造更多“信用+”特色创新应用场景,形成“开展一个、赋能一类、引领一域”示范引领,建成各具特色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鼓励各部门在信用标准统一、跨区域信用协同、新产业新业态信用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打造无押金信用社会,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在住宿、出行、旅游等领域为市民和游客提供免押金便捷服务。10.信用+文化教育工程。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打造新型诚信教育工程,将诚实守信价值理念转化为个体的行为准则,营造浓厚的“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社会氛围。持续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典型榜样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经营主体信用承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主题实践活动,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依托城市个人信用分,将诚信文化融入校园、社区、企业等多元场景。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和诚信教育。推动诚信宣传融入城市公共空间,在机场、车站、地铁、商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集中展示“诚信天津”城市名片。创新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出一系列具有天津特色的“诚信之旅”“诚信景区”“诚信街道”,着力打造文化诚信品牌。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加大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力度,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对标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及时调整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强化信用环境状况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二)完善政策支持加强信用领域制度建设,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服务机构培育、重点领域创新工程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信用服务业,推动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新格局。(三)建设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着力培养信用管理高素质人才。大力推进信用管理学科建设,鼓励高校增设信用管理专业,开设信用管理课程。持续开展信用管理师等职业人才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学研用协同推进。支持开展前瞻性、战略性信用课题研究,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社会信用理论、政策、标准、应用等方面研究。(四)加强信息安全与权益保护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查询规范,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构建全面的安全监控体系与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提升信息系统防护能力。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完善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制度,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强化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协同作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专栏2026-09-21